公告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非常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认购我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管产品”)。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 36号、财税[2016] 140 号以及财税[2017] 56号文的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我司发行的资管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就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等,管理人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管理人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可能会对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收益产生相应的影响。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