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联储证券证券经纪业务开户协议书》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8-08-29 被浏览次数:1,431

关于启用新版《联储证券证券经纪业务开户协议书》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进行证券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司对《联储证券证券经纪业务开户协议书》进行了修订,开户时请您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新版开户协议将于201891日正式启用。协议详细内容见附件。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825


 

附件:

                                      资金账号:               

                                        投资者姓名:             

 

 

 

 

 

 

 

 

 

 

 

 

 

 

说明: 联储logo_副本

证券经纪业务开户协议书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lczq.com

 


风险警示书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投资股市之时,联储证券郑重地提醒您,请理性管理您的个人财富,慎重考虑以下问题:

一、您是拿全部身家投入股市的吗?

二、您是用养老钱、看病钱投入股市的吗?

三、您是以子女教育资金投入股市的吗?

四、您是拿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入股市的吗?

五、您是仅凭市场传言而盲目投资股市的吗?

六、您了解为您提供代理服务的证券公司吗?

             “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安全第一

                                
请您切记风险!!!

 

 


本页为下述《客户须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自助委托交易协议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签署页,请投资者详细阅读以上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慎重决定是否签署。投资者同意签署的,请在前面的( )中填写“是”,投资者不同意签署的,请填写“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请在甲方处签字;投资者为机构的,请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在签字处签字。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并应载明代理签署风险提示书及协议书的权限。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投资者为下述协议的甲方,证券营业部为下述协议的乙方。

2、投资者在以下文件前面的( )中填写“是”,即视为投资者同意该文件的全部内容,其效力等同于投资者在该文件中的直接签字及/或加盖公章。

3、投资者在以下文件名称前面的( )中填写“否”,即视为投资者未签署该文件。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机构投资者无需签署。

4、以下文件前面的( )不得有空白项,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客户须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3-8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9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10-18

   )《指定交易协议书》、《自助委托交易协议书》...............19-2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22-23

以上风险提示书及协议书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甲方(签章):﹍﹍﹍﹍﹍(投资者)      乙方(签章):﹍﹍﹍﹍﹍(证券营业部)

经办人/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员(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如您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审慎授权代理人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九、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十、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 400-620-6868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基金。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QDII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不高于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一)资金账户的开设

基金投资人需首先在营业部柜台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开设需具备以下开户资料:

1、个人投资者:

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资金账户的开立须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机构投资者:

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法人授权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预留印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基金投资人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的同时需在开户营业部办理基金投资人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预指定一家银行作为证券结算资金存管银行,再到银行网点办理签约确认手续;若为自然人基金投资人,签约确认手续必须由本人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部分银行支持在联储证券营业部即可将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办理完毕,详情请咨询开户营业部);若为机构基金投资人,签约确认手续必须到机构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办理。

(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设

基金投资人资金账户开设完成后,可在营业部柜台完成风险测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1、投资者在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相应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品种的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配等)。

2、投资者可申请开立中国结算提供的 99-沪市TA的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 99-沪市TA下的所有基金(须与我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投资者也可申请开立中国结算提供的 98-深市TA的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 98-深市TA下的所有基金(须与我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

3、投资者可通过临柜、见证或网上开户方式开立首个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首个基金账户开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或临柜方式开立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

(三)开放式基金交易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柜台委托、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方式,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四)交易确认

基金投资人于T日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场外交易),可于T+2日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电话委托系统、营业部柜台等方式查询交易结果。

(五)业务问题咨询

基金投资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开户营业部柜台业务人员或拨打公司的客服中心电话:400-620-6868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呼叫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联系电话:0755-83263315,传真:0755­-83260010,电子邮箱: shenzhen@csrc.gov.cn,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邮编:518028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址:www.sac.net.cn,电子邮箱 huizhang@sac.net.cn,地址:北京金融街富凯大厦B座二层,邮编:100140。传真:010-66575896,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http://www.lczq.com

客服中心电话:400-620-6868

公司传真:0755-369919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邮编:518028

 

投资有风险,买者须自负!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了《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已充分了解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和所需要承担的风险。 本人愿意独立承担此风险。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4.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5.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5.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应当应当到乙方经营场所,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后按乙方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的,应当到乙方经营场所,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按乙方要求办理。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账户的,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甲方拒绝,乙方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2.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应当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认为必要时,应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3.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4.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和乙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地方协会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三十一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五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五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和乙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地方协会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甲方申请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的,应当到乙方经营场所,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后按乙方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指定交易协议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办理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内的证券买卖均须委托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

第六条 若甲方证券账户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被他人使用。甲方可持乙方出具的挂失证明到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第七条 甲方申请撤销指定交易的,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的除外)。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指定交易之日失效。

 

 

自助委托交易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申请和使用自助委托交易及其他相关事项自愿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所述自助委托方式包括自助电话委托、刷卡自助委托和热键自助委托。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上述自助委托方式。

第二条 甲方申请和使用自助委托交易受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乙方相关制度的约束。

第三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并愿意承担因使用自助委托交易方式可能对甲方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第四条 甲乙双方已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自助委托交易系统及相应的软、硬件服务。甲方开通相应的自助委托方式后即可使用自助委托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

第六条 甲方申请和使用自助电话委托时需自备双音频电话机。甲方须对自备设备的安全性负责,如因设备损坏或遗失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甲方不能保证自备设备正常工作,或因甲方原因导致电信部门采取停机或取消相应服务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须按乙方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操作说明仅供甲方参考使用,并以乙方的相关规定为准。乙方修改相关规定或自助委托交易系统时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第九条 甲方应正确使用自助委托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因甲方违约或操作不当等原因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及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 甲方申请和使用刷卡自助委托时,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条码卡或磁卡,并承担因保管不善或遗失等造成的损失。甲方遗失条码卡或磁卡应立即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建议定期更换密码,甲方应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凡使用密码进行自助委托交易的,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使用自助委托交易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仅当日有效。委托指令一律以乙方的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凡因甲方操作失误或错误使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使用自助委托交易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应对自助委托交易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手续。甲方如对成交、资金台账或证券余额有任何异议,须在该笔委托指令下达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并经乙方签收,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确认,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使用自助委托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索取交割单或对账单;甲方通过自助委托交易系统查询的信息仅供参考,委托是否成交一律以清算交收日的清算交割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六条 乙方受理甲方自助委托指令的时间为正常交易时间。由于受通讯时滞的影响,乙方有权在闭市前的若干时间内暂停受理甲方的自助委托指令。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或因电信部门取消相应服务项目等原因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和相关规定有解释权。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自甲方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交易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交易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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