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异常交易案例—“自买自卖、关联账户”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二)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自买自卖指的是同一身份证明文件开立的单个证券账户自身或多个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敲”。关联账户交易指的是两个以上资金、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倒”。
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账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在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种行为在成交不太活跃的债券交易中影响尤为明显。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
通常情况下,深交所会从以下三方面判断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自买自卖或关联账户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一是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二是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受到影响。三是投资者的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是致使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案例:某投资者对敲行为导致某股票价量异常案
9时24分11秒,某投资者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15万股,申报价格80.5元,全部成交。9时24分54秒,该投资者以80.5元价格申报买入该股15.2万股,全部成交。该投资者对敲股数为13.65万股,对敲金额1098.76万元,对敲股数占期间该股成交股数87.78%,致使该股以80.5元的价格开盘,较前一日上涨0.75%。
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该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影响某股票开盘价;二是该投资者用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价格、同一时间申报大笔买单和卖单,大量申报单互为对手方成交,该投资者以较小的成本影响了该股的开盘价和成交量。
上述情况充分反映出该投资者希望通过以高价申报、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证券价量,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鉴于该投资者的具体行为符合前述关注要点,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敲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