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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9-08-19 被浏览次数:1283

科创板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

一、一般规定

(一)科创板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1、虚假申报,以引诱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的;

2、拉抬打压,导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3、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4、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6、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二)交易所根据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交易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金额、数量、成交量及占比等合并计算。

(四)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申报或者成交时,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二、虚假申报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2、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3、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4、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5、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6、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二)连续竞价阶段多次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2、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3、申报后撤销申报。

(三)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2、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三、拉抬打压股价

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2、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3、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二)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2、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3、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4、股票涨(跌)幅4%以上。

(三)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2、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3、股票涨(跌)幅3%以上。

四、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2、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

(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2、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3、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4、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五、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

2、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二)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

2、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六、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注意:以交易所/监管最新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