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2021年9月版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23-02-07 被浏览次数: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20219

 

尊敬的投资者:

为便于您全面正确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

特别提示: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为您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损失,包括因不能及时补充担保物等而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带来损失的风险。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我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您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我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您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索债务。

二、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其他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三、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拟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格。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本公司及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您可能因此导致损失。

四、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您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而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五、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您的信用资质降低,本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您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维持担保比例等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发生有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我公司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融资融券债务,解除合同。

六、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本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七、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您自身原因导致您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您将面临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八、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将可能面临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如果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进行调整,您的融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九、如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若您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交易行为、持仓合约标的证券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您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十、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我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您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还须关注您的交易可能因监管原因被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限制。

十一、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我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方式,向您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我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您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被我公司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您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并建议您经常修改密码。如您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承担。任何使用您的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您的行为,您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三、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证券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十四、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我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或证券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我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您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十五、如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您征信记录,并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十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变化等原因,可能会对您的融资融券业务造成交易亏损。

十七、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十八、您应知晓我公司分支机构及员工的下述规定:

1、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

2、不得为您代客理财;

3、不得向您承诺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

4、不得向您私下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

5、不得向您提供担保;

6、不得代理您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

7、不得诱导或指导您利用特定交易手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为该行为专项提供融资授信、系统操作便利;

8、不得为您进行的任何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行为提供便利;

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

十九、如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职务,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在上市公司的任职及持股情况;您任职及持股期间不得使用您的信用证券账户买卖(包括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亦不得向本公司提交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如您未遵守此项规定,所得收益将依法归上市公司所有,您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限售股持股情况,不得向本公司融券卖出与所持限售股相同的标的证券,不得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如未遵守此项规定,您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一、投资者在尚未了结融券负债的情况下,若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补偿。

二十二、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期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您的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信息不一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限制,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二十三、您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使用,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本公司使用。未按规定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所带来的风险由您承担。

二十四、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证券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同时融资融券业务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参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会进一步放大投资亏损。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各板块业务特性及交易规则差异,关注可能由此产生损失扩大或者损失超过本金的风险。

二十五、您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不得刻意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出现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等非正常交易目的的行为,不得出借信用账户,不得以高股价或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操纵市场,不得扰乱交易机制,违背融资融券业务本源。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本机构)已全面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全部内容,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签字(自然人)/公章(非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非自然人客户适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