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1年修订)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23-02-07 被浏览次数:0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

会员业务指南

2011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第三章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四章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第五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第六章  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第八章  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为了保障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对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并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通过向本所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来取得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一、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方式及提交的材料

会员可通过申请新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或将现有处于中止状态的交易单元变更为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两种方式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的,应同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应同时以书面方式提交);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融资融券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的数据报送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中国结算公司以及通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

2.客户选择标准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3.融资融券账户、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折算率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及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

4.权益处理;

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

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

7.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8.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

内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

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

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开通之前,会员应先向本所报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以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报备具体流程如下:

(一)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通过“业务办理”-“会籍业务”-“会员证券账户报备”菜单进入账户报备页面;

(二)在线填写账户编码、账户名称、账户类别等内容并提交。

三、融资融券联络人报备

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开通之前,会员应当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会员资料变更”菜单添加融资融券联络人资料。

融资融券联络人的主要职责为:数据报送、数据稽核反馈信息的接收与处理,以及日常业务联络。

 

第三章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一、申报指令要求

会员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和普通交易委托。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融资或融券标识等内容;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委托的,其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交易申报指令内容一致;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强制平仓指令还应当包括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一) 融资买入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买入委托,向本所发送融资买入申报指令,其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标的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资”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其卖券还款申报指令是否加“融资”标识,由券商自行决定。

(二)融券卖出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券卖出委托,向本所发送融券卖出申报指令,其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标的证券代码;

4.卖出数量;

5.卖出价格;

6.“融券”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买券还券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融出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券”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买券还券时仍需加“融券”标识。

(三)强制平仓申报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当会员强制卖出时,申报指令中应当包含“强制平仓”标识;当会员强制买入时,申报指令中应当包含“融券”和“强制平仓”标识。

会员强制卖出的平仓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证券代码;

4.卖出数量;

5.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强制平仓”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员以卖券还款方式强制卖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用于平仓的,该强制卖出平仓指令是否加“融资”标识,由券商自行决定。

会员强制买入的平仓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融出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券”标识;

7.“强制平仓”标识;

8.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强制平仓时仍需加“融券”及“强制平仓”标识。

(四)信用证券账户买卖指令中营业部识别码的申报

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卖指令申报,应按本所对集中交易买卖指令申报要求,申报营业部识别码,即在委托流水号的前两位填报同一会员属下的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二、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以下事项进行前端控制: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只能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二)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得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且其交易申报不得带“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等标识;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除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四)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单笔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五)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数量的证券;

(六)客户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其融券余量+100股(份);

(七)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及赎回、预受要约、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证券质押;

(八)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证券买卖、新股申购、增发、债券回购和分销、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购及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及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发行、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申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证券质押;

(九)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风险识别及评估与控制体系,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风险,同时还应当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

(二)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三)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但约定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六)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七)会员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一)项规定中,如果某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有AB两只股票,同时,融资买入A股票和C股票:

1.如果该客户在A负债未了结的情况下卖出A,则无论卖出方式是普通卖出还是卖券还款卖出,卖出股份是自有的或融资买入的A,所得价款均应当用于偿还该客户的融资负债(包括A负债及C负债),偿还顺序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

2.如果该客户在C负债未了结的情况下卖出C,则无论卖出方式是普通卖出还是卖券还款卖出,所得价款亦均须用于偿还该客户的融资负债(包括A负债及C负债),偿还顺序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

3.如果客户卖出B,对所得价款的使用本所不作限制,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

 

第四章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本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及交易系统向市场公布。同时,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调整并公布。

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融资标的和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本所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包括在本所上市的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但B股、协议平台单边挂牌债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一级托管债券除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及交易系统向市场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其折算率。

会员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以及其他上市债券以证券市值为基准计算,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以证券市值或净值为基准计算。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详见下表: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A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70%

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65%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

0%

基金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不超过90%

其他上市基金

不超过80%

债券

国债

不超过95%

其他上市债券

不超过80%

权证

权证

0%

 

第五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一、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与客户所交付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其中:

(一)会员向客户融资供其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二)会员向客户融券供其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券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二、维持担保比例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上述资金、证券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二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证券,以及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除本所另有规定以外,客户提取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合约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

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对于客户已全部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所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可以计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客户仅部分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所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会员可以按比例计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第六章  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一、申报内容

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应当确保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交易通信系统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数据。

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前一交易日融资余额;

(三)当日融资买入金额;

(四)当日融资偿还金额;

(五)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

(六)当日融券卖出数量;

(七)当日买券还券数量;

(八)当日现券偿还数量;

(九)当日融资强制平仓金额;

(十)当日融券强制平仓数量;

(十一)当日融资余额;

(十二)当日融券余量对应金额;

(十三)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二、计算公式说明

当日融资余额=前一交易日融资余额+当日融资买入金额-当日融资偿还金额(包括卖券还款金额、直接还款金额和融资强制平仓金额)。当日融资买入金额=当日融资买入成交数量×成交价格;当日融资偿还金额应为扣除交易印花税、佣金和融资费用后实际了结的融资合约金额。

当日融券余量对应金额=当日融券余量×相关证券当日收盘价;当日融券余量=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当日融券卖出数量-当日融券买入数量(包括买券还券数量和融券强制平仓数量)-当日现券偿还数量。

融资强制平仓金额是指融资强制平仓时实际了结的融资合约金额;融券强制平仓数量是指融券强制平仓时实际了结的融券合约数量。

申报数据中的“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应与前一交易日申报的“当日融券余量对应金额”还原后的当日融券余量相等,但在当日因发生证券送红股、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拆分等特殊情形的,导致两者不相等的,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对于未实行T1DVP交收的证券发生送红股的,结算公司于股权登记日(R日)下午收市后进行权益分派到账处理,会员于R+1日除权,会员在R日完成融资融券余额数据申报后,应对融券余量大于0的客户进行记借红股处理(例如,某客户融券100股,送股比例为每10股送1股,则将该客户记借100股调整为记借110股,计算结果精确至股或份),于R1日申报的“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所有融券客户记借红股处理后的融券数量总计=R日的融券余量+记借红股总量。

(二)对于实行T+1DVP交收的证券:

1、如果是送红股且证券于R日除权,结算公司于R日下午收市后进行权益分派到账处理,会员在R-1日完成融资融券余额数据申报后,应对融券余量大于0的客户进行记借红股处理(例如,某客户融券100股,送股比例为每10股送1股,则将该客户记借100股调整为记借110股,计算结果精确至股或份),于R日申报的“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所有融券客户记借红股处理后的融券数量总计=R-1日的融券余量+记借红股总量。

2、如果是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拆分且该基金于R日进行拆分处理的,会员在R-1日完成该基金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应当是当日收市后的清算数据)申报后,应对融券余量大于0的客户进行拆分处理(例如,某客户融券100ETF基金,分拆比例为2:1,即每1ETF基金拆成2份,则应将该客户记借100份调整为记借200份,计算结果精确至份),于R日申报的“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所有融券客户按拆分比例调整后的融券份额总计=R-1日的融券余量×拆分比例。

三、余券处理

在客户融券出现零股的情况下,由于本所《交易规则》对买入申报数量最小变动单位的限制,可能造成客户买券还券或会员融券强制平仓后实际归还的证券数量超过客户的融券余量,此时会员需进行退券(余券返还)处理。为真实反映市场融券业务的实际情况,并统一申报数据口径,对融资融券余额申报数据中融券相关字段增加以下要求:

如当日买券还券、融券强制平仓发生数量分别或累计超过其应了结的融券合约数量,融券余量应申报实际了结的融券合约数量。超出融券合约数量部分的退券视为修正处理,不纳入申报数据。

四、数据处理

融资强制平仓中,允许会员处置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任何担保物,并用所得资金了结深市融资融券合约。对于会员用处置A证券所得资金了结B证券融资合约的,该合约了结金额纳入融资强制平仓金额,但与强制卖出B证券直接了结合约不同,属于以现金方式了结。

会员在报送本章第一条规定的申报内容第(三)、(六)项数据时,应当与当天交易数据一致,其他项目应当为实际发生的数量,不应包含佣金、交易经手费等费用或退款、退券的部分。在报送金额类数据时,计算过程中应精确至0.001元,最终计算结果精确至1元。

报送记录按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其中最后一条为汇总记录(证券代码为“999999”)。如某标的证券前日融资余额、融券余量都为零,且当日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则无须申报该标的证券。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

五、数据未申报或申报错误

会员当日在规定时间内多次申报的,本所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申报的,本所按其当日无融资融券交易进行数据统计和对外披露。

(一)应急申报

应急申报启动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7:00前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将正确的数据(全量数据)以DBF文件格式上传,上传时应完整填写各项内容。应急申报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使用:

1.当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数据;

2.申报数据存在重大错误的。

上传的具体路径为:“会员网上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融资融券”-“数据重报”。应急申报的内容不包括违约数据,因此,如果有违约记录需要申报的,应将其纳入次一交易日的违约记录进行补报。对于上述应急情况,本所将通过短信通知会员融资融券联络人。该联络人应当立即核实是否确实存在上述问题。

(二)非应急申报

对于申报数据可能存在错误的,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通过短信方式提示会员融资融券业务联络人。会员次一交易日确认申报数据存在错误的,应当于当日1500前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将正确的数据(全量数据)以DBF文件格式上传。上传文件以“××证券×年×月×日融资融券正确数据”作为标题。上传的具体路径为:“会员网上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该数据仅供监管使用,不影响已经披露的数据。

各会员应仔细区分不同情况下的数据申报途径,对未按时报送、报送错误的,均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对发生严重错报、漏报的会员,本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六、数据申报稽核结果查询

会员向本所申报数据后,可即时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查询数据稽核结果。具体查询路径为:“会员网上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融资融券”-“每日稽核结果查询”。

 

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一、每月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会员应当在每月结束后七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以“公文上传”的方式,向本所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月度工作动态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月度专项统计表》。

其中,月度工作动态应说明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员工培训和投资者教育情况、客户违约和重大风险处理情况、公司下一步的计划安排、业务开展中需要本所协调解决的疑难问题,以及对本所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南的完善建议等。

二、客户特定证券卖出情况月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会员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在每月结束后七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以“公文上传”的方式报送本所。

 

第八章  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应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交易通信系统向本所报送有关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

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员名称;

(二)违约客户证券账户;

(三)违约客户姓名;

(四)违约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五)违约金额;

(六)违约类别;

(七)违约记录申报类别;

(八)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上述报送数据中,违约类别包括四类: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会员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对于第一类违约行为,违约金额应当是使维持担保比例重新符合要求而强制平仓担保物所涉及的金额。对于第二类违约行为,违约金额应当是客户实际违约部分对应的金额,而非该客户尚未了结的全部合约所对应的金额。

违约记录申报类别包括:新增、撤销和结案。例如,客户当日出现合约期满未清偿债务,则当日应将该条记录按照新增类别进行申报。客户在三个交易日内主动清偿或者被强制平仓清偿该项违约债务,则应按照结案类别进行申报。违约状态持续期间无须每日申报该条记录。之后该客户再次出现合约期满未清偿债务情况的,则应再次按照新增类别进行申报,以此类推。如果发现之前申报的新增违约记录有误,则应当申报撤销,除申报类别字段外,撤销申报的其它字段内容与相应的新增记录内容相同。

会员当日无违约记录的,应申报零记录文件。会员当日在规定截止时间(每个交易日2200)前有多次申报的,本所以会员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会员当日遗漏部分违约记录的,应当将其与次日申报的违约记录一并补报。本所对各会员申报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进行汇总,并通过交易通信系统将汇总数据自动定向发送至相关会员。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会员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本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申请为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客户,应当已开立合格的普通证券账户,且该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开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会员才可即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会员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不需要再次与该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

(三)会员应当确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四)本所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如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无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或者所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开通或未达开通时限,本所将对该信用证券账户进行报警处理。

二、专用EKey申请

(一)网络投票专用EKey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投票权由会员行使,但会员应当在投票前采取有效措施征求客户的投票意见。为保证会员能够在本所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实现根据客户“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投票的功能,会员可以在申请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的同时向本所CA中心申请网络投票专用EKey,联系电话:075525918485

(二)会员网上业务专区EKey

具体报告的定的交易日的量会员根据本所相关规定需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报送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可以使用会员已申请的EKey登录,确有必要的也可向本所CA中心申请新的专用EKey

三、技术指南

有关技术操作要求,会员可以参照本所《融资融券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