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储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24-09-18 被浏览次数:63

按照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使投资者了解香港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的差异,充分认知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港股通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

乙方:(证券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二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内容如下: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使用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八条 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证券份额,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有证券份额的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证券份额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应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证券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

第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十九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投资者卖出(T日)香港证券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二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同意乙方按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的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如发生甲方资金透支的情况,乙方享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如甲方未及时归还,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资金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对资金账户限制取款、限制交易、限制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可能造成甲方交收违约的情形:

1、由于日终清算时采用的最终结算汇率与开市前公布的参考汇率可能存在差异,极端情况下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导致结算汇率劣于当日参考汇率,柜台系统日间客户交易资金冻结不足,将导致日终清算时投资者资金账户透支;

2、由于甲方资金账户不足以缴纳证券组合费,导致账户透支;

3、由于分笔成交导致甲方客户账户透支;

4、支付方式为股份的公司收购行为中,由于甲方资金账户资金不足以缴纳印花税,导致账户透支;

5、由于风球,黑色暴风雨天气等原因延迟交收而造成甲方A股资金透支的情况。

(二)违约交收风险及处理:

为防止客户资金出现透支,乙方将预冻结甲方资金100元。对(一)罗列因证券组合费、汇率波动、延迟交收等引起的甲方资金交收违约,由乙方先行扣划预冻结资金,乙方及时通知甲方补足资金,避免违约产生的相关风险。

第二十七条 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

第二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签署。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甲方为个人的,本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本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甲方最终通过乙方各项测评后,以乙方最终审核通过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期。

 

投资者(个人签名/机构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______________(盖章)

机构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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